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簡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簡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l○○選任辯護人陳武璋律師被告C○○選任辯護人 劉嘉堯 律師被告己○○選任辯護人 陳昭宜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二七九七0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對檢察官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為認罪之答辯,爰裁定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l○○犯如附表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三、四所示偽造之「k○○」等人簽名共柒拾伍枚,均沒收。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肆拾小時之義務勞務。
C○○犯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c○○」等人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
己○○犯如附表五編號四所示之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c○○」等人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一)補充被告l○○、C○○、己○○於本院準備程序時自白犯行,(二)犯罪事實欄一第一行補充「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二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第八行至第十行補充更正為「竟與 洪妏英 (另為緩起訴處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聯絡:(一)由洪妏英負責接聽電話、受理學員報名及收費、退費等工作,l○○指示不知情職員將上開二班合併於九十六年七月二日至六日上課」,第二十行補充「其中向職訓局溢領十萬九千二百五十元」,第二十八行更正為「O○○等十九人重複報名」,第三十行補充「其中向職訓局溢領九萬七千七百五十元」,第三十九行補充「其中向職訓局溢領六萬六千七百元」,(三)犯罪事實欄二第十三行、第十八行所載之「重複報告」,皆更正為「重複報名」,第二十一行補充「其中向職訓局溢領五萬六千三百五十元」,(四)犯罪事實欄三第一行更正為「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中市調查站移送偵辦」,(五)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五證據名稱欄內第五行補充「壬○○」,編號八證據名稱欄內(五)、(六)、(七)、(八)所載之「臺中市公寓大廈服務職業工會」皆更正為「臺中市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工會」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又附件檢察官起訴書第七頁關於參考法條部分,誤引刑法第二百零一條,容有誤會,併予指明。
二、核被告l○○、C○○、己○○所為,均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l○○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多次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行為;被告l○○、C○○、 白恒榮 如附表四所示多次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行為,均各係利用同一緣由及目的而發,在時間及空間上有其連貫性,可徵是基於單一犯意次第進行,且犯罪手法相同,是就被告l○○、C○○、己○○上揭多次偽造署押及偽造私文書行為,應分別包括評價而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被告l○○、C○○、白恒榮上開偽造署押均為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被告l○○四次偽造私文書及被告C○○、己○○一次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皆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l○○、另案被告洪妏英間就犯罪事實一(一)、(二)、(三)所示犯行;被告l○○、C○○、 白桓間 就犯罪事實二所示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皆為共同正犯。再按基於一個犯罪決意,同一時間實施數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彼此實施行為完全、大部分或局部同一,得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犯。被告l○○、C○○、白恒榮前揭所為,既係基於詐領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職訓局)補助款之單一犯罪決意,在進行詐騙過程中,先後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為方法,以遂行取得向被害人職訓局所溢領補助款之目的,是以被告l○○、C○○、白恒榮所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罪等罪間,均係一行為侵害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論以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被告l○○所犯四次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俱應分論併罰。查被告己○○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九十四年度投交簡字第二六二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確定,於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乙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l○○、C○○、己○○所擔任職務內容及分工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生損害及本案犯罪情節,兼衡被告l○○、C○○已先後向職訓局繳回本案所溢領之補助款,有卷附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中臺公寓第九七00五三號函一紙、職訓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二紙可參,暨被告等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五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l○○部分併依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被告l○○前雖曾於八十三年間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惟業於八十三年八月二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而被告l○○於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審之被告坦承犯行,頗具悔意,且已繳回本案所溢領之補助款,有中華民國公寓大廈管理服務職業總工會九十七年七月四日中臺公寓第九七00五三號函、職訓局中區職業訓練中心九十九年三月十一日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存卷得憑,經此教訓當知所警惕,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二年。另為使其深切反省,按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之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規定(依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刑事庭第八次會議決議,關於緩刑之諭知,應逕以判決時之規定處斷),諭知被告l○○應向執行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並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以啟自新,兼觀後效。至被告l○○偽造如附表一至四所示文件上之「k○○」等人署押共七十五枚,被告C○○、己○○關於如附表四所示文件上之偽造「c○○」等人署押共十一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宣告沒收。
三、本件被告l○○、C○○、己○○行為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八項雖業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經總統於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布,並於九十八年九月一日施行。其中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八項再於九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其文字、第七項刪除「裁判」二字,同時增列同條文第九項、第十項之規定後,經總統於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公布,並於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係採從舊從輕之原則。而所謂法律有變更,係指足以影響行為之可罰性範圍及其法律效果之法律修正而言,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其期限涉及裁量權之行使,屬於科刑規範事項,其折算標準於裁判時並應於主文內諭知,與一般純屬執行之程序有別,是如新舊法對易科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各有不同時,應依前揭規定,比較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有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臺非字第五八號、第二三四號判決可資參照,惟有關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為六小時折算一日,期限為最長一年,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五項已定有明文,其標準係屬固定,並不涉及法院裁量權之行使,非屬科刑規範事項變更,而本件又無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九項、第十項之情形,至上開修正後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七項、第八項則屬文字之修正刪改,均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故本案無刑法第二條法律變更規定之適用。又依新修正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可知該易服社會勞動係屬執行檢察官之權限,另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九條關於有罪判決書之主文記載事項之規定,亦未因上揭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增訂易服社會勞動之規定而配合同時修正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是本案自無須再於主文中另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百十九條,刑法施行法第一條之一,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Y○○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周莉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吳彩華中華民國99年4月30日【附表一】:犯罪事實一(一)部分(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管理人員訓練班第5期」課程)┌──┬─────────────┬─────────┬─────────────┐│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署名)││├──┼─────────────┼─────────┼─────────────┤│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k○○」簽名1枚│見中法字第09760035410號臺│││產業人才投資方案96年度學員││中市調查站(卷1)第41頁│││補助申請書(以下簡稱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丙○○」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4頁│├──┼─────────────┼─────────┼─────────────┤│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申○○」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7頁│├──┼─────────────┼─────────┼─────────────┤│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K○○」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6頁│├──┼─────────────┼─────────┼─────────────┤│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E○○」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5頁│├──┼─────────────┼─────────┼─────────────┤│6│簽到退表「簽到欄及簽退欄」│「E○○」簽名8枚│見同上卷第187頁至第190頁│││(96年7月2日至同年月5日)│││├──┼─────────────┼─────────┼─────────────┤│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戌○○」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3頁│├──┼─────────────┼─────────┼─────────────┤│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宇○○」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69頁│├──┼─────────────┼─────────┼─────────────┤│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寅○○」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5頁│├──┼─────────────┼─────────┼─────────────┤│10│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寅○○」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211頁│││產業人才投資方案學員收款憑│││││證(以下簡稱學員收款憑證)│││││「簽章欄」│││├──┼─────────────┼─────────┼─────────────┤│11│學員收款憑證「簽章欄」│「午○○」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210頁│├──┼─────────────┼─────────┼─────────────┤│1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e○○」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2頁│├──┼─────────────┼─────────┼─────────────┤│1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壬○○」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8頁│├──┼─────────────┼─────────┼─────────────┤│1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丁○○」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4頁│├──┼─────────────┼─────────┼─────────────┤│1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庚○○」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0頁│├──┼─────────────┼─────────┼─────────────┤│16│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I○○」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7頁│├──┼─────────────┼─────────┼─────────────┤│1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H○○」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8頁│├──┼─────────────┼─────────┼─────────────┤│1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g○○」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0頁│├──┼─────────────┼─────────┼─────────────┤│1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d○○」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9頁│├──┼─────────────┼─────────┼─────────────┤│20│學員收款憑證「簽章欄」│「d○○」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99頁│├──┼─────────────┼─────────┼─────────────┤│21│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h○○」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2頁│├──┼─────────────┼─────────┼─────────────┤│2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M○○」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51頁│├──┼─────────────┼─────────┼─────────────┤│23│學員收款憑證「簽章欄」│「M○○」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97頁│├──┼─────────────┼─────────┼─────────────┤│2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未○○」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9頁│├──┼─────────────┼─────────┼─────────────┤│2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L○○」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46頁│└──┴─────────────┴─────────┴─────────────┘【附表二】:犯罪事實一(二)部分(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管理人員訓練班第6期」課程)┌──┬─────────────┬─────────┬─────────────┐│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署名)││├──┼─────────────┼─────────┼─────────────┤│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B○○」簽名1枚│見中法字第09760035410號臺│││產業人才投資方案96年度學員││中市調查站(卷1)第71頁│││補助申請書(以下簡稱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X○○」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2頁│├──┼─────────────┼─────────┼─────────────┤│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巳○○」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4頁│├──┼─────────────┼─────────┼─────────────┤│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子○○」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5頁│├──┼─────────────┼─────────┼─────────────┤│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F○○」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6頁│├──┼─────────────┼─────────┼─────────────┤│6│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癸○○」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77頁│├──┼─────────────┼─────────┼─────────────┤│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W○○」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0頁│├──┼─────────────┼─────────┼─────────────┤│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亥○」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2頁│├──┼─────────────┼─────────┼─────────────┤│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玄○○」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3頁│├──┼─────────────┼─────────┼─────────────┤│10│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Q○○」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4頁│├──┼─────────────┼─────────┼─────────────┤│11│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S○○」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6頁│├──┼─────────────┼─────────┼─────────────┤│1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P○○」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8頁│├──┼─────────────┼─────────┼─────────────┤│1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丑○○」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89頁│├──┼─────────────┼─────────┼─────────────┤│1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b○○」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91頁│├──┼─────────────┼─────────┼─────────────┤│1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宙○○」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92頁│├──┼─────────────┼─────────┼─────────────┤│16│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R○○」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93頁│├──┼─────────────┼─────────┼─────────────┤│1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乙○○」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96頁│├──┼─────────────┼─────────┼─────────────┤│1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V○○」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97頁│├──┼─────────────┼─────────┼─────────────┤│1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O○○」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00頁│└──┴─────────────┴─────────┴─────────────┘【附表三】:犯罪事實一(三)部分(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
管理人員訓練班(臺中)第3期」課程)┌──┬─────────────┬─────────┬─────────────┐│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署名)││├──┼─────────────┼─────────┼─────────────┤│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辛○○」簽名1枚│見中法字第09760035410號臺│││產業人才投資方案96年度學員││中市調查站(卷1)第101頁│││補助申請書(以下簡稱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黃○○」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02頁│├──┼─────────────┼─────────┼─────────────┤│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T○○」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07頁│├──┼─────────────┼─────────┼─────────────┤│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A○○」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0頁│├──┼─────────────┼─────────┼─────────────┤│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地○○」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1頁│├──┼─────────────┼─────────┼─────────────┤│6│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i○○」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2頁│├──┼─────────────┼─────────┼─────────────┤│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甲○○」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3頁│├──┼─────────────┼─────────┼─────────────┤│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f○○」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5頁│├──┼─────────────┼─────────┼─────────────┤│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天○○」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6頁│├──┼─────────────┼─────────┼─────────────┤│10│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戊○○」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18頁│├──┼─────────────┼─────────┼─────────────┤│11│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辰○○」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24頁│├──┼─────────────┼─────────┼─────────────┤│1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J○○」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27頁│├──┼─────────────┼─────────┼─────────────┤│1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D○○」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29頁│└──┴─────────────┴─────────┴─────────────┘【附表四】:犯罪事實二部分(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
人員訓練班(嘉義)第2期」課程)┌──┬─────────────┬─────────┬─────────────┐│編號│文件名稱│偽造之署押│備註││││(署名)││├──┼─────────────┼─────────┼─────────────┤│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c○○」簽名1枚│見中法字第09760035410號臺│││產業人才投資方案96年度學員││中市調查站(卷1)第130頁│││補助申請書(以下簡稱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2│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酉○○」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34頁│├──┼─────────────┼─────────┼─────────────┤│3│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 黃宏陽 」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36頁│├──┼─────────────┼─────────┼─────────────┤│4│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a○○」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42頁│├──┼─────────────┼─────────┼─────────────┤│5│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 胡淑定 」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44頁│├──┼─────────────┼─────────┼─────────────┤│6│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N○○」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47頁│├──┼─────────────┼─────────┼─────────────┤│7│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Z○○」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48頁│├──┼─────────────┼─────────┼─────────────┤│8│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G○○」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49頁│├──┼─────────────┼─────────┼─────────────┤│9│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j○○」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51頁│├──┼─────────────┼─────────┼─────────────┤│10│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卯○○」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54頁│├──┼─────────────┼─────────┼─────────────┤│11│學員補助申請書「申請人欄」│「U○○」簽名1枚│見同上卷第155頁│└──┴─────────────┴─────────┴─────────────┘【附表五】:
┌──┬───────────────┬─────────────────────┐│編號│犯罪事實內容│宣告刑│├──┼───────────────┼─────────────────────┤│一│犯罪事實欄一(一)所示之犯罪事實│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人員訓練班第5期」課程)│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所示偽造之「k○○」等││││人簽名共叁拾貳枚,均沒收。│├──┼───────────────┼─────────────────────┤│二│犯罪事實欄一(二)所示之犯罪事實│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人員訓練班第6期」課程)│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偽造之「B○○」等││││人簽名共拾玖枚,均沒收。│├──┼───────────────┼─────────────────────┤│三│犯罪事實欄一(三)所示之犯罪事實│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即「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人員訓練班(臺中)第3期」課程│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偽造之「辛○○」等│││)│人簽名共拾叁枚,均沒收。│├──┼───────────────┼─────────────────────┤│四│犯罪事實欄二所示之犯罪事實(即│l○○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物業管理公寓大廈事務管理人員│,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訓練班(嘉義)第2期」課程)│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c○○」等││││人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C○○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c○○」等││││人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己○○共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四所示偽造之「 趙春 ││││盛」等人簽名共拾壹枚,均沒收。│└──┴───────────────┴─────────────────────┘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