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訴字第4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政府採購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原告冠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虞國成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孫治平 律師
黃振城 律師被告新北市政府採購處代表人 胡培中 (處長)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林俊傑
曹昌立 張良玄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代表人虞國成聲明承受訴訟,應予准許。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依法律所定之承受訴訟之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3條及行政訴訟法第181條第1項定有明文。同理,機關或法人之代表人及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應類推適用法定代理人之規定,於其代表人或管理人有更換時,亦應由新任之代表人或管理人承受訴訟。
二、本件原告起訴後,代表人由 宋俊璋 變更為虞國成,茲據原告新任代表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曹瑞卿
法官王俊雄法官林惠瑜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純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