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上訴人即原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福勝梁玉秀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28日本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8,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謝文嵐
法官蕭承信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書記官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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