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019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簡子晏 債務人 楊忠達 即全日紅便當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肆佰捌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7,426元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6.54%112年5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66%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1月1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270,000元112年3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6.54%112年4月19日起至112年6月14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6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6.66%112年6月15日起至112年10月1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10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3238,061元112年1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3.425%112年2月24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3.55%112年3月29日起至112年8月23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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