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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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9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92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昱錩有限公司之正確法定代理人為何人?(本件經查商工登記資料顯示該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林羿志仁 非 林駿勝 )。
二、債務人昱錩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9年9月18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