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2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2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