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移調字第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調解程序筆錄
聲請人甲○○相對人丁○○相對人戊○○相對人乙○○相對人丙○○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移調字第40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3月29日上午09時整在本院調解室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受命法官林勇如書記官黃勤涵調解委員林武彥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王基地 到相對人丁○○到相對人戊○○到相對人乙○○到相對人丙○○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條款如下:
一、相對人乙○○願於96年7月31日前將地號○○區○○段○○段○○○○○○號,面積15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
二、相對人丙○○願於96年7月31日前將地號○○區○○段○○段○○○○○○號,面積13.11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
三、相對人丁○○、戊○○願於96年9月30日前將地號○○區○○段○○段○○○○○○號,面積14.13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予聲請人及全體共有人。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
調解委員林武彥聲請人代理人 王基旭 相對人戊○○丁○○丙○○報知法官本件調解條款。
受命法官准予核定,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本案(案號:96移調字第40號)裁判費三分之二。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黃勤涵受命法官林勇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9日
書記官黃勤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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