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聲減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恐嚇取財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96年度聲減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聲請書附表誤載之處,業經本院更正,詳如本件附表所載)所列日期犯恐嚇取財罪未遂、於夜間未經許可攜帶刀械、贓物及連續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5條第1款,刑法第349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方鴻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