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文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1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文禮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文禮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受刑人於附表所示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附表編號1、3分為不得易科罰金,而編號2、4則為得易科罰金之刑,並經受刑人聲請定應執行刑,就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易科繳納,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10
2年1月28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調查表在卷可佐,另附表編號1之判決係於104年6月30日確定,而附表編號4之罪,係在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前所犯,有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又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故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王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珮瑄中華民國105年1月28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3年12月26日│103年12月25日│104年3月16日│104年3月17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9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91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104年度毒偵字第1218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9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992號││實│││││││審├──┼───────────┼───────────┼───────────┼────────────┤││判決│104年6月3日│104年6月3日│104年11月11日│104年11月11日│││日期│││││├─┼──┼───────────┼───────────┼───────────┼────────────┤│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104年度審訴字第415號││決├──┼───────────┼───────────┼───────────┼────────────┤││確定│104年6月30日│104年6月30日│104年12月8日│104年12月8日│││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