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交易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重傷害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交易字第197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鵬元選任辯護人王朝璋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8745號),被告承認被訴犯罪事實,經本院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陳鵬元犯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及理由
壹、犯罪事實陳鵬元於民國112年8月26日上午10時6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南投縣名間鄉大坑墘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南投縣○○鄉○○○巷○○○巷○○號誌交岔路口,欲右轉進入武東巷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客觀行車環境,並無使陳鵬元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駕車右轉彎駛入上開交岔路口,適有 陳重偉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南投縣名間鄉武東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大坑墘巷時,亦疏未注意於交岔路口左轉彎時,應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即貿然騎車提前左轉彎偏左駛入上開交岔路口(起訴書誤載為搶先右轉),兩車遂發生碰撞,致陳重偉人車倒地,並受有頭部外傷併顱骨骨折及顱內出血、左側肋骨骨折併血胸、急性呼吸衰竭需氣管內管、尿崩症、水腦症之傷害,經延醫救治後,仍處於意識雖清醒,然無法與人溝通及工作,生活起居需專人24小時照護之重傷害程度。陳鵬元於員警據報到場處理時在場,且於有偵查權限之員警發覺其犯罪前,坦承為肇事者而自首接受裁判。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鵬元坦承不諱(院卷頁40、44),且有如附件所示之證據可以補強被告不利於己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而依被害人陳重偉送醫之時序觀察,其受有前揭重傷害之結果,與本案交通事故有相當因果關係,足堪認定。
二、按「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二、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均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3條第1項第2款、第94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考領有合適駕駛執照(警卷頁12、院卷頁47),對上述注意義務當知悉甚詳,本應充分注意以為履行;又本案交通事故發生時,依現場客觀環境,亦無使被告不能注意之情事,詎其駕駛車輛時卻疏未注意,於行經本案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時,未減速慢行以作隨時停車準備,也未注意車前狀況以隨時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即貿然右轉彎駛入該交岔路口,致與被害人所騎乘之機車發生碰撞,肇生本案交通事故,被告顯有過失甚明。再本案經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鑑定結果略以:「
二、陳鵬元駕駛自用小貨車,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右轉彎時疏未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適採安全措施,為肇事次因。」等語,有鑑定意見書(偵卷頁127至130)可以為證,是鑑定結果亦與本院之認定一致,而被害人受有前揭重傷害之結果,係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業如前述,是被告上開過失駕車行為,與被害人之重傷害結果,自有相當因果關係。至於被害人行至無號誌交岔路口,提前左轉彎偏左行駛,致撞擊左方擬右轉彎之被告車輛,對本案車禍之發生亦有過失,而為肇事主因,仍不能據此解免被告之過失罪責,一併敘明。
三、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被害人現況經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評估,雖意識清醒,然無法與人溝通及工作,生活起居需專人24小時照護,所受傷勢符合刑法第10條第4項第3款、第4款、第6款之重傷程度,此有該醫院113年4月23日院醫事字第1130004421號函(偵卷頁173)可證。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
二、按刑法第62條所謂自首,祇以犯人在犯罪未發覺之前,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犯罪事實,而受裁判為已足,並不以使用「自首」字樣或言明「自首」並「願受裁判」為必要,最高法院63年度台上字第1101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肇事後,於偵查犯罪之員警未發覺犯罪行為人前,即承認其為肇事者,此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頁197)存卷為憑,依上說明,被告應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疏未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規,致釀本案車禍事故,其過失行為,造成被害人受有前揭程度極其嚴重,僅生命得勉以延續,但就親屬情感聯繫之層面而言,實與死亡幾無差異之傷害,且迄未能與被害人家屬達成調解(院卷頁65),固屬不該;然慮及被告始終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陳為:「高中畢業、目前是學生、無收入、未婚、無小孩」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兼衡檢察官、辯護人、告訴代理人及被告對刑度之意見、被告與告訴人就本案交通事故所應負擔之肇責比例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詹東祐提起公訴,檢察官石光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本案證據清單】
一、人證部分
(一)告訴人 陳靖淳
1.112年11月8日檢訊筆錄(偵卷第31、32頁)
(二)關係人 陳慈璇
1.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1至24頁)
2.112年11月8日檢訊筆錄(偵卷第31、32頁)
3.113年1月30日檢訊筆錄(偵卷第153、154頁)
(三)證人 黃焜財
1.112年9月1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8至30頁)
2.113年5月14日檢訊筆錄(偵卷第185至189頁)【結】
二、書證部分
(一)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投投警偵字第1120024872號卷(警卷)
1.112年10月6日警員職務報告(警卷第1頁)
2.被告之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2頁)
3.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3頁)
4.被害人之駕籍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6頁)
5.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之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警卷第17頁)
6.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112年8月26日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8頁)
7.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2年8月30日診斷證明書(警卷第19頁)
8.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2年9月6日診斷證明書(警卷第20頁)
9.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警卷第
31、32頁)
10.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警卷第33頁)
11.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警卷第34、35頁)
12.現場照片(警卷第37至44頁)
13.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警卷第45頁)
14.被害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及衛生福利部南投醫院醫事檢驗科微量元素/藥/毒物測定檢驗報告(警卷第46、47頁)
(二)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聲他字第161號卷(聲他161卷)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4月29日辦案公務電話紀錄表(偵卷第3頁)【被告不同意接受測謊】
(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偵卷)
1.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2年11月7日診斷證明書(偵卷第33頁)
2.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220號民事裁定(偵卷第45至48頁)
3.南投縣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偵卷第51頁)
4.告訴人一方拍攝之現場照片(偵卷第67至91頁)
5.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核定審查通知書(偵卷第97頁)
6.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偵卷第99頁)7.112年11月16日警員職務報告(偵卷第107頁)
8.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目錄表(偵卷第109至115頁)
9.交通部公路局臺中區監理所南投縣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南投縣區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偵卷第127至130頁)
10.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及內部監視器畫面截圖(偵卷第135至1
39頁)
1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保字第5號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偵卷第145至147頁)
12.交通部公路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覆議會0000000案覆議意見書(偵卷第159至161頁)
13.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113年4月23日院醫事字第1130004421號函(偵卷第173頁)【被害人所受傷勢達重傷程度】
14.被告之普通小型車駕照(偵卷第193頁)
15.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赤水派出所處理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偵卷第195頁)
16.被告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197頁)
17.被害人之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南投派出所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偵卷第199頁)
三、物證部分
(一)救護車行車紀錄器及內部監視器影像光碟
四、被告供述部分
(一)被告陳鵬元
1.112年9月2日警詢筆錄(警卷第2至5頁)
2.112年10月6日警詢筆錄(警卷第6、7頁)
3.113年5月14日檢訊筆錄(偵卷第185至189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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