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6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簡字第1177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瑞英
被   告  謝信輝 (原名: 謝明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6年9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貳仟玖佰叁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五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三七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前於民國100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請借款
新臺幣(下同)30萬元,迄今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
金182,931元、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與
其所述相符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歷史交易明細查詢表等為
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
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9月27日
書記官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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