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0年度附民字第186號原告 程采萱 被告 許丞皓 上列被告因110年度訴字第257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詳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經查,被告許丞皓被訴詐欺原告程采萱之犯行,業經本院110年訴字第257號刑事判決為無罪之諭知,則依上開規定,原告程采萱就被告許丞皓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均併予駁回。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柏宇
法官曾名阜法官許芳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蘇瑩琪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