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牌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043號原告 堯舜 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珩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宗修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請求被告返還營業用小客車車牌2面、行車執照1枚,攸關被告得否繼續駕駛計程車營業,自為財產權訴訟。惟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尚無從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並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已自行繳納1,000元,尚應補繳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方祥鴻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