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英哲選任辯護人林芬瑜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壹佰壹拾壹年柒月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8日訊問後,認為其所涉刑法第271條第1項、第2項殺人未遂罪、同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住宅未遂罪之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規定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本案所為成年人對少年犯殺人未遂犯行,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供稱其認為甲○○與其女友有親密關係,想報復甲○○等語,可見其對被害人甲○○積怨甚深,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刑法第173條第1項、第3項放火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規定之羈押原因。又本院審酌被告所為罔顧他人性命安全,且危害公共危險及居家安寧甚鉅,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暨公共利益之維護、繼續羈押對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其防禦權受限制程度、若停止羈押後倘再犯放火等案件,可能對他人生命、身體法益及社會治安所生危害等節,就目的與手段依比例原則予以衡量,且於111年6月1日依法訊問被告並聽取辯護人之意見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仍然存在,實非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可得取代,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1年7月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施建榮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宣容中華民國111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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