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128號原告 蔡綺如 訴訟代理人何熏律師被告 王春分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6年度桃簡字第179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主張略以:被告與原告之配偶 蔡志成 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發生性交行為,被告所為業已侵害原告之配偶權,而原告先前在機場免稅店上班,蔡志成任職於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原告先前之同事大多認識蔡志成,被告與蔡志成相姦之事遭起訴後,傳的沸沸揚揚,原告十分難過,尤其想到被告與蔡志成第一次發生性交之地點係原告住處,更是非常痛心,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等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原告所受損害,並聲明:①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50萬元及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規定:「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其故在此。反之,在簡易程序,刑事簡易案件在法院繫屬中,其簡易程序猶在,自得隨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案件業經判決而終結,已無繫屬,自無程序可資依附,如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然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四、經查: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以106年度桃簡字第1790受理在案,並於民國106年10月3日判決,而原告於本院判決後之106年10月5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此有本院收文戳章所揭日期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既已無程序可資依附,當無從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是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均有未合,應予駁回。惟此一程序駁回判決,仍無礙於原告依循民事訴訟途逕提起訴訟,或俟刑事判決經上訴後再於上訴審程序提起,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張宏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附表:
┌──┬───────┬─────────┐│編號│時間│地點│├──┼───────┼─────────┤│1│105年3月22日│桃園市蘆竹區南順六││││街56號3樓之3│├──┼───────┼─────────┤│2│105年6月9日│嘉義市某處│││端午節前後某日││├──┼───────┼─────────┤│3│105年6月下旬│新竹市○○路○○○號│││某日│之煙波飯店│├──┼───────┼─────────┤│4│編號3日期之翌│新竹市○○路○○○號│││日│之煙波飯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