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4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4151號聲請人甲○即被告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5年度訴字第2693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查,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五年九月十四日,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原因予以羈押。
茲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具狀請求降低原諭知之交保金額(新臺幣八萬元),請求准予以新臺幣三萬元具保,尚難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江奇峰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美年中華民國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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