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更(一)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瑋芬 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文姜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訴更(一)字第5號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51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8,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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