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審易緝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緝字第4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璟鋒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第22
6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璟鋒被訴竊盜部分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璟鋒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被告就竊盜部分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