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5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535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號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潘秀雲 債務人 楊巧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柒佰肆拾叁元,及其中捌萬貳仟肆佰玖拾陸元自民國一○一年六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二個月計付違約金肆佰元;連續三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三個月計付違約金伍佰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前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債權人清償。惟債務人未依約繳款,迭經催討無效,經查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金額,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書記官黃月雲◎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