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護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延長安置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護字第28號聲請人彰化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王惠美 受安置人賴A(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法定代理人賴B(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關係人吳C(真實姓名、年籍、住所詳卷)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延長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賴A自民國113年2月14日起延長安置三個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兒童即受安置人賴A,於民國111年5月1日疑似受虐性腦傷就醫,然其父即法定代理人賴B,及其母即關係人吳C,對賴A受傷無法說明,並否認兒虐情事,經○○市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法中心社工評估SDM-S安全評估為不安全,遂於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0分將受安置人賴A緊急安置於適當場所,並獲臺灣○○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護字第107號、111年度護字第174號、111年度護字第258號、112年度護字第29號、112年度護字第129號、本院112年度護字第192號、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73號裁定繼續安置與延長安置三個月在案。
㈡、安置期間由聲請人派員定期訪視輔導,介入家庭重整之服務,確認賴B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有關○○市政府提出賴B、吳C傷害賴A之獨立告訴,經臺灣○○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2號不起訴處分書確認為不起訴,另經聲請人112年11月兒少家外安置個案返家會議決議同意漸進式返家執行。
㈢、賴A經醫療評估有發展遲緩情形,身障鑑定為重度,安置迄今持續接受每周三堂之早療及復健課程;賴A於113年1月開始漸進式返家,追蹤本次返家受照顧狀況尚可,預後續每月安排漸進式返家,持續追蹤案家對於賴A為高需求幼兒照顧狀況,並請案家屬陪同賴A為高需求幼兒照顧狀況,並請案家屬陪同賴A於本轄醫院就醫,以利評估賴A後續返家可能性,聲請人爰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7條規定,聲請准予延長安置3個月,以維護兒童權益等語。
二、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規定「兒童及少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非立即給予保護、安置或為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一、兒童及少年未受適當之養育或照顧。二、兒童及少年有立即接受診治之必要,而未就醫。三、兒童及少年遭遺棄、身心虐待、買賣、質押,被強迫或引誘從事不正當之行為或工作。四、兒童及少年遭受其他迫害,非立即安置難以有效保護」,第57條第2項規定「緊急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兒童及少年者,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安置。繼續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每次得聲請延長三個月」。
三、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彰化縣政府兒童保護個案延長安置法庭報告書、兒童少年保護案件被保護人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表及本院112年度護字第273號裁定、臺灣○○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以上皆影本等為據,參照上開報告書略謂:「一、㈡、家庭資料:案主2歲,現由本府安置中,由案父單獨監護。2.案父26歲,112年3月14日離婚,服務業,居高雄,案主監護權人。3.案祖父52歲,統聯司機。4.案曾祖母69歲,襪子工廠作業員。
5.案母22歲,112年3月14日離婚,在冰店打工。6.案外祖母45歲,化妝品作業員。7.案外曾祖父75歲,已退休。8.案外曾祖母69歲。二、㈡安置期間案主安置生活適應:1.據義大醫院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綜合報告書評估,案主上半身較緊繃,粗大動作及細小動作受影響,有發展遲緩的狀況,目前每周進行3堂復健,包含物理治療、職能治療以及早療課程,觀察復健有所進步,案主目前能在攙扶下站立及緩步前行,步態不穩須注意避免跌倒。2.另案主眼睛有近視、内斜視情形及112年5月觀察有癲癇發作狀況,目前穩定於醫院追蹤治療,經藥物控制至今未再有癲癇發作情況。㈢、案家家庭重整執行狀況:1.親子會面辦理情形:案父母於112年3月14日離婚,由案父單獨行使監護權,案父母離婚後幾無聯繫,對於案主未來照顧計畫無共識,目前僅案父及案祖父會與案主定期會面,持續與案父討論返家規劃。2.案家居住環境評估:為兩户四層連棟透天厝打通,空間寬敞,環境整潔,曾祖母住一樓孝親房,案祖父母於二樓各有房間,三樓為案父臥室,後續會視案主未來返家計劃而對案家空間進行調整。3.與案父討論案主返家安排:案父期待能將案主接回自行照顧,因目前於高雄工作,若確定案主能返家,將辭職搬回原生家庭邊工作邊照顧案主,預計白天由案曾祖母及案祖父照顧,晚上則由案父照顧。4.經查案父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共19小時。三、延長安置期間之評估:㈠有關○○市政府提出案父母傷害案主之獨立告訴,經臺灣○○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7052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另經本府112年11月兒少家外安置個案返家會議同意漸進式返家執行,社工遂安排113年1月9日至113年1月11日,由案祖父、案祖母及案姑婆接送案主漸進式返家,並於113年1月10日到案家追蹤案主受照顧狀況,確認住家一樓有鋪設巧拼及床墊,由案曾祖母與案姑婆24小時輪流在旁照顧,評估皆有配合機構告知之照顧注意事項,案主受照顧情形尚可。㈡預計每月安排案主漸進式返家,追蹤案家對於案主為高需求幼兒照顧狀況及請案家屬陪同案主於本轄醫院就醫,以利案主後續返家之醫療復健需求銜接。四、建議:確認○○市政府提起有關案父母傷害案主之獨立告訴確認不起訴,本府經會議決議同意確認案主漸進式返家,後續將持續與案家工作,追蹤案主漸進式返家受照顧狀況、銜接案主於本轄醫療及早療復健資源,故擬向法院聲請案主延長安置三個月、以保障案主安全及最佳利益。」等語,而受安置人之父賴B及案母吳C均表示:對本件延長安置無意見等語,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真。本院審酌案父、母甫於112年3月14日離婚,由案父單獨行使親權,然案父母離婚後幾無聯繫,對於案主未來照顧計畫無共識,又案父雖已完成強制性親職教育課程共19小時,但案父之親職教育能力仍有待評估;另聲請人業經會議決議同意確認案主漸進式返家,後續將持續與案家工作,追蹤案主漸進式返家受照顧狀況、銜接案主於本轄醫療及早療復健資源,目前正評估賴A後續返家可能性,併衡以受安置人賴A為2歲之幼兒,有發展遲緩的狀況,尚缺乏自我保護能力,為維護受安置人之身心安全及照顧權益,認非繼續安置不足以保護受安置人。本院審核上情,認前案裁定准受安置人賴A自112年11月14日起延長安置3個月期滿後,仍有再延長安置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合於前開規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
書記官蔡宗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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