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上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個人資料保護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簡上字第361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淑秀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7月5日所為之112年度簡字第832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2年度偵緝字第58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安淑秀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林依蓉
法官鄭百易法官呂超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呂超群中華民國112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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