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96號上訴人 許惟閎
申傳崴 被上訴人 林京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9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2年11月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1月23日送達予上訴人許惟閎、112年11月8日送達予上訴人申傳崴,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婉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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