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666號抗告人即上訴人五萂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林畇萱 抗告人即上訴人 林和廣 上列抗告人與被上訴人 黃家皓 間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4日本院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費用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冠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2月21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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