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712號聲請人台灣蘇比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華 代理人 楊依萍 上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將本裁定登報(全國版)。
三、持有附表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依聲請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支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712號│├──┬──────────┬─────────────┬──────┬──────┬──────┬──┤│編號│發票人暨負責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國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興中分行│106年8月5日│27,536元│AF0000000││││ 劉國男 ││││││└──┴──────────┴─────────────┴──────┴──────┴──────┴──┘中華民國106年9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附記:(本附記內容不必刊登)★一、請聲請人收受送達後先行核對上列附表及聲請人姓名,確
認無誤後,應於一個月內將本公示催告含附表全文刊登新聞紙(全國版)一日,並務必先校對後,將該新聞紙全版送本院(請勿剪開)。
二、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三、如未於收受送達後一個月刊登新聞紙,即視為撤回本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五四二條第三項參照)。
四、公告(即刊登新聞紙)滿主文第三項申報權利期間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自行持本公示催告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逾期即不得聲請。
五、基於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台端於登報時,可自行遮隱台端之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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