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20號債務人 陳志欣 代理人 黃俊六 律師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劉啟鵬 債權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家祥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代理人 葉紹明 債權人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陳志欣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5年消債清字第17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一份在卷可稽。再查,債務人名下之財產僅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筆,又本院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前揭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經本院逕行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該筆存款解繳到院,業已解繳存款計新臺幣6,
167元,是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茲現已將債務人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附卷可稽,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8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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