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交易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交易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韋孜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六月十三日所為本件改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按法院為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後,認有不得或不宜者,應撤銷原裁定,依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陳韋孜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13日裁定改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本院認本案有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事,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佳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