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附民字第4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附民字第452號原告 牛立芳 被告 吳秋珠 之繼承人 林柏諺
林琬儒 林婉淇 上列被告(及 王永慶張俊彥 )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為吳秋珠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查被告吳秋珠已於民國106年4月18日死亡,本件訴訟程序與之有關部分即當然停止,被告王永慶、張俊彥之訴訟程序雖不受影響,但原告及吳秋珠之繼承人迄今仍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仍有礙全部訴訟程序之進行。
二、經本院查明林柏諺、林琬儒、林婉淇為被告吳秋珠之繼承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91條第5款、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命其等承受訴訟而與原告續行訴訟,並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育仁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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