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度嘉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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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嘉簡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9年度嘉簡字第58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二四九六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證據補充「嘉義縣衛生局九十七年十二月三日嘉衛醫字第0970028571號函文、證人 蔡連興 、甲○○、丙○○於本院之證述」。
二、核被告乙○○所為,係違反本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所為命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裁定,係犯同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之違反保護令罪。又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以九十六年度嘉簡字第七九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經減刑後,於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參,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經本院裁定令其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以助其得戒除酒癮,避免家庭暴力行為,盡早回歸正常家庭生活,竟不知珍惜,恣意違反,足認其法紀觀念淡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六十一條第五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黃琴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洪敏芳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