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家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家上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家上字第82號上訴人 林玉如 訴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訴人 賴智豐 訴訟代理人 陳盈壽 律師複代理人 柯連登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扶養費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指定於104年3月25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院第31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饒鴻鵬
法官李平勳法官陳毓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柯孟伶中華民國104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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