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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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3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鴻宇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31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鴻宇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蕭鴻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查受刑人因犯附表所示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1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受刑人已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蕭鴻宇提出之聲請狀1份在卷可憑。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三、另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而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刑,均已確定在案,此有該案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認首揭聲請為正當,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3日
書記官江靜盈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19日│105年11月2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6年度毒│檢察署106年度毒│││偵字第26號│偵字第26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106年度訴字第234││事實審││號│號││├────┼────────┼────────┤││判決│106年5月17日│106年5月17日│││日期│││├───┼────┼────────┼────────┤││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訴字第234│106年度訴字第234││判決││號│號││├────┼────────┼────────┤││判決│106年6月5日│106年6月5日│││確定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