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69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695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木法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冠君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所請求之本金數額究為何?(究為新臺幣(下同)26
0萬?抑為441萬5000元?抑為315萬8665元?抑為其他數額?)(由於聲請人所提之聲證一至聲證三所載相對人積欠之金額與聲請人所請求金額數額不符,故有 陳明 之必要)。
二、釋明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利息36萬8665元之依據為何?所列之計算式係如何計算?並釋明聲請人何以得將該請求滾入原本再生利息?另表明滾入原本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