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苗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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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苗簡字第10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苗簡字第1011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國民身分證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58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經許可,持有刀械,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十字弓壹把沒收。
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地點、期間、犯罪後尚知悔悟之態度、節省司法資源之調查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扣案之十字弓1把係公告查禁管制刀械,屬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違禁物,應予沒收。
四、應適用法條:
(一)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
(三)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
1款。
(四)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4條第3項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8年度偵字第5824號被告甲○○男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7鄰上坪72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6年5、6月間某日,在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7鄰上坪72號住處,以新台幣5千元之價格,向其姓名年籍均不詳、綽號「 阿坤 」之友人購得管制刀械十字弓一把後,即未經許可而持有之。嗣於98年10月28日下午4時30分許,為警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法官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往其苗栗縣頭份鎮興隆里7鄰上坪72號住處搜索查獲,並扣得十字弓一把。
二、案經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茲將本案證據臚列如下:
1.被告甲○○之自白。
2.查獲照片一張。
3.扣案之十字弓一把。
4.苗栗縣警察局刀械鑑驗小組工作紀錄一份。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14條第3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刀械罪嫌。扣案之十字弓一把,係違禁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檢察官李基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
書記官楊曉琳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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