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8號上訴人 劉宜芳 被上訴人 劉宜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2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5,1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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