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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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孝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核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張詠惠
法官張庭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