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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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6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6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邱葉秀惠
王淑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王愷 、 葉柏文 、 葉徐阿蚶 、 葉軍棟 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邱葉秀惠新臺幣(下同)1,092萬8,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㈢被上訴人應連帶給付上訴人王淑靜403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人邱葉秀惠之上訴利益為1,092萬8,000元、上訴人王淑靜之上訴利益為403萬2,000元,分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萬2,276元、6萬1,4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尚未具體敘明上訴理由,併應於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並附具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7日
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