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6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順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順龍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
理由受刑人黃順龍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許蓓雯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孟穎中華民國108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