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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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聲字第7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73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執聲字第2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周政達法官徐昌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韻雅中華民國9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