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9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9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模樑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3857號、104年度執緝字第21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模樑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受刑人曾模樑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2之罪,雖原得易科罰金,但因與編號1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婉君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4年3月22日│104年3月2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4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800號│第8800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7│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7│││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8月19日│104年8月1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7│104年度審交訴字第227│││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9月21日│104年09月21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臺中地檢104年度執緝││││字第2136號│字第2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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