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單聲沒字第3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聲沒字第36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佩其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0年度執聲沒字第2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貳仟零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11917號被告吳佩其違反商標法一案,前經該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民國110年6月3日期滿。扣案如109年度偵字第1191
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為侵害商標權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次按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而商標法第98條係專科沒收之規定,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佩其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191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已於110年6月3日期滿等情,有緩起訴處分書、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各1份在卷可稽,且經本院核閱上開偵查卷宗無誤。又本案扣得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共2003件(如109年度偵字第11917號緩起訴處分書附表所載),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單筆詳細報表、萬國法律事務所及國際影視有限公司分別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各在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物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檢察官就此所為聲請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4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許博然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附表〈如109年度偵字第11917號緩起訴處分書〉:
┌──┬──────────┬──────┐│編號│品名│數量│├──┼──────────┼──────┤│1│仿冒 三麗鷗 商標衣服│327件│├──┼──────────┼──────┤│2│仿冒三麗鷗商標褲子│222件│├──┼──────────┼──────┤│3│仿冒三麗鷗商標內褲│280件│├──┼──────────┼──────┤│4│仿冒三麗鷗商標毛巾│209件│├──┼──────────┼──────┤│5│仿冒三麗鷗商標襪子│483雙│├──┼──────────┼──────┤│6│仿冒三麗鷗商標杯子│8件│├──┼──────────┼──────┤│7│仿冒三麗鷗商標鞋子│11雙│├──┼──────────┼──────┤│8│仿冒三麗鷗商標圍兜│153件│├──┼──────────┼──────┤│9│仿冒三麗鷗商標帽子│75件│├──┼──────────┼──────┤│10│仿冒三麗鷗商標手套│1雙│├──┼──────────┼──────┤│11│仿冒三麗鷗商標袋子│6件│├──┼──────────┼──────┤│12│仿冒三麗鷗商標碗│2件│├──┼──────────┼──────┤│13│仿冒哆啦a夢商標衣服│64件│├──┼──────────┼──────┤│14│仿冒哆啦a夢商標褲子│36件│├──┼──────────┼──────┤│15│仿冒哆啦a夢商標襪子│104雙│├──┼──────────┼──────┤│16│仿冒哆啦a夢商標內褲│15件│├──┼──────────┼──────┤│17│仿冒哆啦a夢商標杯子│5件│├──┼──────────┼──────┤│18│仿冒哆啦a夢商標圍兜│2件│├──┴──────────┼──────┤│合計│2003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