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7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7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周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0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周成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周成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五十三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附表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林玉蕙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100年6月30日附表┌──────┬───────────┬───────────┐│編號│一│二│├──────┼───────────┼───────────┤│罪名│違反保護令罪│違反保護令罪│├──────┼───────────┼───────────┤│宣告刑│拘役三十日│拘役三十五日│├──────┼───────────┼───────────┤│犯罪日期│九十九年六月五日至同年│九十九年七月八日至同年│││月七日│九月十二日│├──────┼───────────┼───────────┤│偵查機關年度│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案號│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三七│一○○年度偵字第四五八│││七二號│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一○○年度簡字第二二六││實││二號│號││審├────┼───────────┼───────────┤││判決日期│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一百年三月三十一日│├─┼────┼───────────┼───────────┤││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九十九年度簡字第四○七│一○○年度簡字第二二六││判││二號│號││決├────┼───────────┼───────────┤││判決確定│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一百年五月十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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