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訓選任辯護人彭珮瑄律師
黃勝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155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訓選任辯護人彭珮瑄律師
黃勝文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李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