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7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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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7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7262號債權人 吳聲釗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釋明請求利息之計算利率、請求薪資債權之依據、對債務人 吳首 請求之依據,及未陳明債務人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清算人、是否已清算完結,經本院民國107年8月23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3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台端有補正計算利率、請求薪資債權之依據,但仍未提出清算人最新戶籍謄本,或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等文件,且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給付薪資,債權人僅能對債務人高績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張,向該董事長即債務人吳首個人請求連帶給付,無有所據,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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