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062號原告臺灣臺北看守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丙○○○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部分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74,236元(經囑託臺北市大安地政事務所測量後,臺北市○○區○○○路○段○○巷○號房屋占用臺北市○○區○○段2小段563地號面積148平方公尺,占用563之1地號1平方公尺,按民國96年1月1日公告地價每平方公尺202,157元及155,000元計算:202,157元×148+155,000元×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76,704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13,969元,尚欠新臺幣262,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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