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7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17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甲○○因被告乙○○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繳納現金後,予以停止之被告之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劉方慈
法官林庚棟法官江俊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妙穗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