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全聲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全聲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全聲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乙○○相對人即債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關於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事件應由命假扣押之法院管轄。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係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為假扣押之聲請,由該院以96年度裁全字第15068號裁定准許在案,業經本院調閱96年度執全字第4052號(含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執全字第7192號)假扣押強制執行卷宗查明無訛,且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1月31日雄院高文字第0970000295號函可稽,故本件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2月13日
書記官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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