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司拍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聲請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相對人 詹美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 顏夢禧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顏夢禧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0年4月22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44萬元。
(三)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等。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0年4月5日。
(五)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債務人:顏夢禧,全部。嗣債務人顏夢禧於100年5月3日(聲請人誤寫為108年4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80萬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分別為100年5月3日起至115年5月3日止,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月攤還本息,如不依約攤還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利益,詎相對人自108年4月3日(依聲請人提出之交易明細查詢資料為108年4月3日,聲請人誤寫為100年4月3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466,676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抵押權設定契約及其他約定事項影本、借據影本、交易明細查詢影本等為證。
三、本院於108年10月4日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如認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為不實,應於收受通知後10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通知分別於同年月7日及19日送達於相對人及債務人,有卷附通知函及送達證書可稽,相對人及債務人均逾期未為陳述。又本件相對人雖為抵押物之受讓人,惟依民法第867條之規定,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是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埔里鎮│ 東潤 ││273││74.15│全部│詹美蓉│├──┼───┴────┴────┴────┴────────┴─┴─────────┴──────┴──────┤│備考│重測前:水頭段274-22地號│└──┴─────────────────────────────────────────────────────┘┌────────────────────────────────────────────────────────────────┐│附表:建物108年度司拍字第85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所有權人│備考││││││││附屬建物│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001│85│東潤路80之5號│東潤段273地號│住家用、加強磚│一層:36、二層:││全部│詹美蓉│重測前:水││││││造、2層│36、合計:72││││頭段506建│││││││││││號│└──┴───┴───────┴───────┴───────┴────────┴───────┴───┴──────┴─────┘※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請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