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79號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君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10日
書記官李育志┌─┬─────────┬─────────────────┬──────────────────────────┐│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2,000,000元│96年8月17日│百分之4.56│96年9月18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950,000元│96年8月24日│百分之5.41│96年9月25日│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