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催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催字第1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七號
聲請人添群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八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何燕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四日~B書記官溫煥彬~F0~T40┌──────────────────────────────────────────────────────┐│支票附表: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六七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 謝水發新竹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肆萬元│0000000││├─┼─────────┼─────────┼───────────┼────────┼────────┼──┤│2│ 呂英才 │新竹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伍拾壹萬伍仟壹佰│0000000│││││││元│││├─┼─────────┼─────────┼───────────┼────────┼────────┼──┤│3│呂英才│新竹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叁拾萬貳仟元│0000000││├─┼─────────┼─────────┼───────────┼────────┼────────┼──┤│4│民昇企業社│第一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日│貳拾玖萬捌仟元│0000000││├─┼─────────┼─────────┼───────────┼────────┼────────┼──┤│5│詮騰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伍萬捌仟叁佰元│0000000││├─┼─────────┼─────────┼───────────┼────────┼────────┼──┤│6│詮騰企業有限公司│第一商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陸萬叁仟伍佰玖拾│0000000│││││││元│││├─┼─────────┼─────────┼───────────┼────────┼────────┼──┤│7│欣泰鋼鋁門窗工程行│彰化商銀北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貳萬伍仟零玖拾壹│0000000│││││││元│││├─┼─────────┼─────────┼───────────┼────────┼────────┼──┤│8│ 黃金生 │彰化商銀北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叁萬陸仟柒佰元│0000000││├─┼─────────┼─────────┼───────────┼────────┼────────┼──┤│9│ 賴學忠 │彰化商銀北中壢分行│九十二年九月二十日│壹萬伍仟捌佰元│0000000││├─┼─────────┼─────────┼───────────┼────────┼────────┼──┤│0│ 陳雅琪 │彰化商銀北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伍萬叁仟元│0000000│││1│││││││├─┼─────────┼─────────┼───────────┼────────┼────────┼──┤│1│浦而企業有限公司台灣企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陸萬叁仟貳佰玖拾│0000000│││1││││元│││├─┼─────────┼─────────┼───────────┼────────┼────────┼──┤│2│宏軒鋼品股份有限公│台灣企銀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六日│貳萬玖仟零壹元│0000000│││1│司││││││├─┼─────────┼─────────┼───────────┼────────┼────────┼──┤│3│國賓水電行 林秀杏新竹商銀東中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貳萬陸仟伍佰陸拾│0000000│││1││││壹元│││├─┼─────────┼─────────┼───────────┼────────┼────────┼──┤│4│ 張昌營 │聯邦銀行內壢分行│九十二年八月三十日│叁萬玖仟捌佰伍拾│0000000│││1││││元│││├─┼─────────┼─────────┼───────────┼────────┼────────┼──┤│5│欣鼎企業社蔡 張素味桃園市農會信用部龍│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伍萬伍仟玖佰元│0000000│││1││山分部│││││└─┴─────────┴─────────┴───────────┴────────┴────────┴──┘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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