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9年聲字第11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粹鑾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粹鑾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粹鑾前犯貪污治罪條例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嗣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陳粹鑾於107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9年7月31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749970號核准假釋在案。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247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邱明弘
法官徐美麗法官楊智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書記官林明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