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43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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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4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4372號債權人 李明璋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 吳星蘭 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未釋明者,毋庸命其補正,應駁回其聲請,司法事務官辦理督促程序規範要點第2點第4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於聲請時僅提出互助會得標金額明細表,尚難釋明本件債權債務關係。準此,債權人既未盡其法律上之釋明義務,則其聲請自於法未合,爰依上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